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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規(guī)定持證人的權利及便利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申領受理、制作、發(fā)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xié)助做好居住證申領受理、發(fā)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區(qū)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yè)、就讀等證明材料。
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上述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制作發(fā)放居住證。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fā)。每年簽注一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xù)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區(qū)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xù)。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xù)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xù)后,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xù)之日起連續(xù)計算。
第十一條 居住證有效期滿、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shù)骄幼〉毓才沙鏊蛘呤芄才沙鏊械纳鐓^(qū)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xù)。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與當?shù)貞艏丝谕鹊南铝谢竟卜眨?/p>
(一)免費接受義務教育;
(二)平等享有勞動就業(yè)權利;
(三)基本公共就業(y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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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U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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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ň牛﹪乙?guī)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居住證管理辦法 居住證 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