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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一未開盤樓盤現(xiàn)229人關系戶續(xù):涉172名公職人員
2 公職人員“打招呼”是否應當擔責?
專家稱或涉索賄及利用影響力受賄;應受黨政紀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規(guī)定,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和條件。”在喬新生看來,“關系戶名單”事件中,嘉興各級機關公職人員不僅未盡到促進公平的職責,反而成為“潛規(guī)則”的參與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喬新生認為,嘉興涉事172名公職人員,利用法律賦予的職務及權力,牟取優(yōu)先購房的個人私利,是一種變相的“索賄”,應當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介入調查。此外,部分預約者通過大小官員“托關系”,向房企提出優(yōu)先購買的要求,則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
刑法規(guī)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這一罪名的認定,與是否有金錢實物往來沒有直接關系。”在喬新生看來,這一事件中,一些預約者試圖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地位,獲得購房的“特殊條件”,其行為過程顯然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而如果有公職人員主動提出“特殊要求”,則涉嫌索賄。
不過,喬新生也表示,如涉事公職人員情節(jié)較輕,法律層面未達處罰條件,應接受黨紀政紀處分和教育。
編輯:楊嵐
關鍵詞:未開盤樓盤 現(xiàn)229人關系戶 未開盤樓盤現(xiàn)關系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