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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民賒賬買5.4萬余元彩票后失蹤 彩票亭雇員被判擔責
老板自愿承擔40%損失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楊女士作為日常銷售彩票的實際人員,其對賒銷彩票的對象、賒銷的金額理應做到心中有數(shù),進行綜合判斷,確定賒銷金額。
本案中,楊女士對賒銷彩民的身份并不清楚,不知道其姓名,工作單位,也不清楚其住所,在該種情況下,其理應及時控制賒銷風險,不應賒銷如此大額的彩票。
即使朱女士的父親老朱當晚確曾來到彩票亭充值,但楊女士無證據(jù)證明老朱明示要求她向彩民繼續(xù)賒銷,甚至并無充分證據(jù)證明老朱對賒銷的情況及彩民的身份是知曉的。
鑒于朱女士在庭審中自愿承擔40%的損失,故楊女士應對剩余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遂判決楊女士賠償賒銷造成的損失3.2萬余元。(作者李東華)
編輯: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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