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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出臺辦法 政協(xié)提案由市長負責
《辦法》還規(guī)定,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應當加強同代表、提案者的聯(lián)系,充分聽取其意見,理解其具體意向,并就辦理情況與代表、提案者及時進行溝通。
如果建議、提案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研究辦理的,會辦單位應當與主辦單位密切配合,及時向主辦單位提交會辦意見;主辦單位應當及時綜合各會辦單位意見,提出答復意見,并抄送會辦單位。根據(jù)需要,主辦單位可以會同會辦單位共同聽取代表、提案者的意見。
并且,承辦單位應當重視采納代表、提案者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對于應該解決且能夠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解決;對于應該解決但短時間內(nèi)難以落實解決措施的,應當列入工作計劃,逐步解決;因為客觀條件所限,確實不能解決的,應當向代表、提案者充分說明原因。
同時,市政府及其承辦單位制定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首都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全局的政策,應當邀請?zhí)岢鱿嚓P建議、提案的代表或者提案者參與,聽取其意見和建議。
針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xié)提案,由承辦單位提出答復意見,報經(jīng)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答復;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xié)提案,由承辦單位提出答復意見并予以答復。
承辦單位對于答復代表、提案者在一定期限內(nèi)解決的問題,應當認真落實,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工作進展情況;因情況變化導致不能落實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原因,并報送市政府辦公廳以及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聯(lián)絡工作部門或者市政協(xié)提案工作部門。
《辦法》還要求市政府對承辦單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進行考核。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敷衍塞責,擅自超出辦理時限,或者違反《辦法》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行政問責和行政處分。(作者:高?。?/p>
編輯:薛鑫
關鍵詞:提案 建議 市政府 承辦 辦理 北京市 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