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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防范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新規(guī)五大亮點
原標題:聚焦防范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新規(guī) 五大亮點引關注
“官”如干預司法 “帽”就或將被拿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這項制度的落地一直是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3月30日,中辦、國辦公布《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在權與法之間立起一道“防火墻”。干預司法可能令干部的“官帽”不保。
此次出臺的規(guī)定共計13條內容,主要建立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三項制度。其中,五大亮點引人關注。
亮點一:任何干預司法活動都將被記錄
【規(guī)定】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jù)可查。
【解讀】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表示,這樣規(guī)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選擇性記錄,二是在案件出現(xiàn)問題時,可以倒查責任。
他特別指出,某些領導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fā)文發(fā)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也應當進行記錄,并保留相關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綱要”已經(jīng)提出,對于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批示、函文、記錄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質存儲、專庫錄入、入卷存查機制,相關信息均應當存入案件正卷,供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詢。
亮點二:五類違法干預司法行為將進行通報,必要時向社會公開
【規(guī)定】規(guī)定將通報的范圍限定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 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 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 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四、 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xié)調會、發(fā)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 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解讀】建立通報制度,將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對實施干預行為的領導干部進行警示,也能讓其他人引以為戒。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副主任蔣惠嶺說,判斷干預司法活動是否違法,首先要分清職務行為和職務外活動的關系。有些領導干部通過法定程序了解案件信息,這就屬于依法履行職責的范疇,但如果對案情認定、證據(jù)采信、裁判結果等發(fā)表意見甚至作出決定,那就超出了制度活動的范圍,屬于非法干預。
亮點三:干預司法“仕途”堪憂
【規(guī)定】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
黨委政法委應當及時研究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報告同級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
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干部屬于上級黨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領導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jù)。
【解讀】蔣惠嶺認為,是否曾經(jīng)干擾司法活動,是衡量一個官員法治素養(yǎng)的重要標準。將干預司法的記錄制度與相應的黨內法規(guī)和政績考核等制度規(guī)定和相關考核評估有效銜接,干擾司法行為將對官員的“仕途”造成影響,必將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行為起到有力的制約作用。
用一句話說,干擾司法不僅影響升遷,連“官帽子”都可能不保。
亮點四:干擾造成后果以及報復記錄人員將被追究刑責
【規(guī)定】關于對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規(guī)定明確:
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干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最高人民檢察院監(jiān)察局負責人表示,責任追究是對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領導干部的一種懲處,這也是告訴廣大領導干部不要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法定職責處理案件,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亮點五:司法人員如果不記錄也要受罰
【規(guī)定】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
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司法人員依法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解讀】蔣惠嶺說,為了保證司法人員能夠如實記錄每一次受到的干預,規(guī)定作出了比較完善的制度設計,也對司法人員提出了十分嚴格的要求。首先是保護如實記錄的司法人員,第二是嚴肅處理不如實記錄的人員,從而增強司法隊伍本身的法治意識。(記者羅沙、楊維漢、徐硙)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防范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新規(guī) 五大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