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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協(xié)原副主席陽寶華受審流淚 案件擇期宣判
陽寶華數次哽咽、流淚。
中新網7月14日電 湖南省政協(xié)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陽寶華涉嫌受賄案14日在廣西桂林市中級法院一審開庭,陽寶華被控受賄1356萬余元,陽寶華向法庭作最后陳述時真誠認罪,數次哽咽、流淚,本案將擇期宣判。
檢方指控,1996年至2014年,被告人陽寶華利用擔任湖南省岳陽市委書記、長沙市委書記、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長助理、湖南省政協(xié)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直接或通過其妻曾壽濤、其子陽昀、其妻弟曾云龍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56萬余元。
檢方認為,被告人陽寶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予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陽寶華犯受賄罪的案發(fā)情況,以及涉案款物扣押等事實進行法庭調查??剞q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
被告人陽寶華對多起受賄指控均表示無異議,法庭上未作自行辯護。
公訴人發(fā)表的公訴意見認為,被告人陽寶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出示了大量的證據證實,被告人構成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公訴人的公訴意見認為,被告人陽寶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1356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
公訴人的公訴意見還認為,被告人陽寶華認罪態(tài)度較好,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案發(fā)后,陽寶華受賄所涉及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針對公訴人的公訴意見,辯護人認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陽寶華犯受賄罪沒有異議,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事實也無異議,但對其中兩筆、共計276萬余元部分的定性有異議,辯護人認為該兩筆款項不能定性為受賄款。
辯護人還認為,被告人陽寶華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法定情節(jié),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認定,且陽寶華具有諸多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請求法院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審判長隨后宣布法庭辯論終結,被告人陽寶華向法庭作最后陳述。陽寶華真誠認罪,數次哽咽、流淚。
陽寶華表示:“起訴書對我起訴的基本事實,我沒有異議,面對自己的所做作為,我應當承擔這個責任。我知罪,真心認罪悔罪,并接受依法對我的懲罰,服從依法判決。我真心誠意的接受法律的判決,利用我的經歷教育我的家人與后代。今后我一定洗心革面,悔過自新,認真改造,重新做人。”
11時56分,審判長宣布休庭,本案擇期宣判。
2014年5月,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站發(fā)布消息,湖南省政協(xié)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陽寶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隨后,中紀委對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陽寶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與他人通奸。
經中央紀委審議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陽寶華開除黨籍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同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對陽寶華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
2015年3月,最高檢發(fā)布消息,湖南省政協(xié)原副主席陽寶華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檢指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開資料顯示,陽寶華是衡陽市衡山縣店門鎮(zhèn)雙峰村人,1947年9月生。碩士,中共黨員,1968年參加工作。
陽寶華曾任衡陽市化工局局長、中共衡陽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中共岳陽市委書記、中共長沙市委書記。2008年2月—2011年1月,陽寶華任政協(xié)湖南省第十屆委員會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2011年1月,陽寶華卸任政協(xié)副主席職務,2013年5月18日,獲準退休。
通過公開報道檢索,陽寶華最后一次公開亮相是在2014年5月8日,出席長沙市首屆花鳥畫展的開幕式。
此外,陽寶華也是十八大以來湖南落馬的第二名省部級高官。早在2013年12月,時任湖南省政協(xié)副主席的童名謙在任上落馬,成為十八大后湖南“首虎”。2014年8月18日,童名謙因玩忽職守罪被北京二中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編輯:曾珂
關鍵詞:湖南陽寶華案開審 湖南政協(xié)原副主席陽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