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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跳地鐵致列車晚點 終審獲刑1年3個月
原標題:北京一男子跳地鐵致列車晚點 終審獲刑1年3個月
來自重慶的男子譚某跳入地鐵軌道內(nèi),并用鐵鏈將自己與鐵軌鎖在一起,導致一列進站列車緊急停車,其他多趟列車晚點。一審法院認定譚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3個月。譚某不服提出上訴。
昨天記者獲悉,市三中院已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譚某在2011年時曾因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被重慶市南岸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2012年底時被釋放。2014年3月25日下午5點左右,譚某來到地鐵1號線王府井站,僅坐了一站,在天安門東站下車。譚某下車后在站臺游逛,大約5點15分左右,譚某突然跳進軌道內(nèi),雙腳落在靠墻的廣告牌空地上。譚某隨后迅速沿著軌道向前跑,在跑了十幾米后停下,用隨身攜帶的鐵鏈將左腳鎖在鐵軌上。隨后,譚某又拿出一沓文字材料向站臺拋撒。
地鐵工作人員和民警先是勸譚某馬上返回站臺,但遭到了拒絕。由于在譚某身上未發(fā)現(xiàn)鐵鏈的鑰匙,民警最終使用液壓鉗將鐵鏈剪開,這才將譚某帶離現(xiàn)場。地鐵公司的運營數(shù)據(jù)顯示,譚某的行為導致多趟列車晚點。
庭審時,譚某稱,自己就是為了制造一些“大動靜”,引起社會關注,讓有關部門重視其舉報。事發(fā)后,他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十分后悔。而經(jīng)鑒定,譚某的精神狀況正常,實施違法行為時辨認與控制能力完整,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一審法院審理認定,譚某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3個月。譚某不服判決,向市三中院提出上訴。
市三中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的定罪量刑和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跳地鐵致列車晚點 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