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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學生閑來無事圍毆八歲男童致死 打人者未成年該由誰來負責?
□律師說法
未成年行為人雖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并不免責。
學校存在疏于管理的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對此,北京熊志律師事務所律師姜健分析,在我國,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等暴力性犯罪,不滿14周歲的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公安機關仍然應當立案偵查,以便查清案件事實,分清各個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
上述案件當中,11人均為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共同傷害,最終導致一人死亡,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其中的主從關系、傷害行為和犯罪動機等案件事實,但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人,應責令家長嚴加管教,必要時可由司法機關強制管教。另外,雖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并不免責,被害人家屬可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學生在學校以外發(fā)生事故,學校是否應當擔責等問題,應當具體分析。比方說,事故發(fā)生距離學校的遠近,學生在學校的舉止行為是否有異常等。上述事件當中,被害人已經(jīng)有近一個星期的時間,未到學校上課,學校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可以通過及時與家長聯(lián)系等方式。在本案當中,事發(fā)村并不大,學校完全可以派人進行家訪,以保證孩子在上學期間的安全。綜合看來,曉輝的不幸,學校存在疏于管理的過錯,也應當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11學生圍毆8歲男童致死 閑來無事打人玩兒 柏樹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