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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無法證明丈夫欠款是賭資 夫妻被判共還54萬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公布相關補充規(guī)定,重點強調(diào)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沈陽有一起這樣的案例:因丈夫借款沒還,沈陽一名婦女被債主一并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償還,但由于所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認定借款為賭資,最終被判定為夫妻債務,共同承擔。
妻無法證明丈夫借款為賭資
2014年4月,鄭女士將吳先生夫妻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借款。鄭女士稱,吳先生從2010年開始陸續(xù)向自己借款,經(jīng)雙方核實共借了54萬元。吳先生給鄭女士寫了欠條,但一直沒有還。
吳先生表示借款只有10萬元,已經(jīng)還了3.6萬元,尚欠6.4萬元,不存在54萬元之說。吳先生妻子表示,鄭女士的借款是丈夫在回老家探親時在賭場借款,屬于賭資,而且還是高利貸,不應受法律保護。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吳先生夫妻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該借款屬于賭資,也不能證明只存在借款10萬元的事實,因此應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系。
吳先生妻子不服提起上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關于借款是否用于賭博等非法活動及出借人是否明知,應由借款人承擔舉證責任。吳先生夫妻雖提供吳先生因賭博被行政處罰的證據(jù),但該證據(jù)不能證明其將涉案所借款項用于非法活動及鄭女士對此明知,因此應承擔不利的后果。因此,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虛假及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第24條”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以來,夫妻一方因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無法清償?shù)膫鶆?,個別法院的法官在判決中界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2月28日,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guī)定》,要求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除法定事由外,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庭審中,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要求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以保證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jù),但能夠提供證據(jù)線索的,法院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diào)查取證,對偽造、隱藏、毀滅證據(jù)的要依法予以懲處。未經(jīng)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在案件審理中,對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不予法律保護;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于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后用于個人違法犯罪活動,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不予支持。
沈陽晚報、沈陽網(wǎng)主任記者 王立軍
編輯:梁霄
關鍵詞:妻子 證明 丈夫 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