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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運火車刷票軟件生意火爆,是服務神器還是網絡黃牛?
焦點4:“收錢代刷”該如何處理?
根據規(guī)定,非鐵路運輸企業(yè)者代售火車票,需經鐵路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可收取“鐵路客票銷售服務費”,但每張最高不得超過5元,并需出具專用發(fā)票。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郭天武說,火車票是屬于有管制性質的緊俏公共資源,不是自由經營商品,平臺收錢代刷實際上是一種代購行為,也應當具備相應資格,如果這些平臺沒取得資格,那至少是非法經營。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鼎說,網絡刷票是預約代購式,與之前的囤票式行為,樣態(tài)發(fā)生了重大變化。但現行對倒賣車船票罪的刑法認定是按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來進行的。在互聯(lián)網時代,這樣的規(guī)定有其落后性?;ヂ?lián)網的放大功能,使得代購票行為很容易突破票面金額及票數量的規(guī)定,有導致刑罰執(zhí)行過度的危險性。在是否入罪的問題上既要考慮行為后果,也要考慮情節(jié)嚴重不嚴重。
“代購票也好,網絡刷票也好,肯定會影響到正常購票秩序。但是,其所帶來的對一部分人的便利性與對另一部分人的不公平性需要特別注意協(xié)調,不能一刀切。”王鼎說。
記者了解到,在實際中,各地對收錢代購的處理也有不同。2013年廣東佛山一對小夫妻因收錢代刷火車票,被鐵路公安部門查處。2016年12月,廣東中山一家商鋪因利用網絡幫人刷票,每張票收幾十元到上百元的“好處費”,也被警方查處。但對于公開收錢代刷的網絡平臺,目前尚未有警方查處的公開案例。
受訪專家均認為,相關部門應對此及早做出明確解釋,厘清問題。(記者吳濤、杰文津、樊曦、劉林)
編輯:梁霄
關鍵詞:搶票 網絡 軟件 記者 刷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