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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艷秋:農村土地整治中的金融服務
隨著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和農業(yè)現(xiàn)代化的同步推進,土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守住耕地紅線、保障糧食產能的前提下盤活農村土地資源,釋放土地要素的生產潛力,已成為供給側管理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土地整治是對低效、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土地進行治理,對生產建設破壞和自然災害毀損土地進行恢復,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活動,包括農用地整治、土地開發(fā)、土地復墾、建設用地整治和土地綜合整治等內容,涵蓋城市和農村。我國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的農田基本建設實質上就是土地整治。新時代的土地整治工作始于1997年,經歷了土地整理、土地開發(fā)整理和土地整治三個階段。2010年國務院文件中首次提到“農村土地整治”,要求農田整治與低效利用建設用地整治相結合,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2012年,國土資源部頒布《全國土地整治規(guī)劃(2011-2015年)》,完整提出“土地整治”的概念,建立了制度性框架。
值得注意的是,農村土地整治是農村產權改革的基礎性工作,與土地經營權流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和土地收儲的關系密切,也容易混淆,有必要進一步厘清概念。
第一,農地整治與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既有所不同,又密切相關。首先是環(huán)節(jié)不同。土地整治屬于土地管理的最前端,是將未利用、低效利用土地整理為耕地或建設用地,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的行為。經營權流轉屬于土地流轉環(huán)節(jié)。其次是主體不同。土地整治主體大多數(shù)是經授權的企(事)業(yè)法人,而經營權流轉主體就是擁有承包權的農民。最后是結果不同。土地整治的結果是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層級,擴大建設用地面積。經營權流轉的結果是農業(yè)的規(guī)?;?、產業(yè)化經營,以及由此帶來的農民兩極分化:一方面種養(yǎng)大戶、家庭農場數(shù)量增加,另一方面農業(yè)產業(yè)工人增加、農民市民化趨勢明顯。
但二者又密切相關:土地整治是承包權調整和經營權流轉的必要條件,實際操作中許多地方在整治的同時就開始規(guī)劃土地結構、調整承包內容,二者相互影響、相互作用。
第二,農地整治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的前提。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建立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市場”。2015年初,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確定在全國33個試點縣(市、區(qū))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條款,試點區(qū)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同等入市”,賦予同國有建設用地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三,農地整治與土地儲備在內容上有交叉,但區(qū)別明顯:首先是主體不同。土地儲備由市、縣政府的國土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而土地整治的實施主體多元化。其次是土地性質不同,土地儲備是政府對已經取得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和開發(fā)。三是目的不同。土地儲備主要為社會提供建設用地,而土地整治的首要目的是守住耕地紅線、保障糧食產能,其次才是解決發(fā)展用地問題。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葉艷秋 農村土地整治 金融服務 工業(yè)化 城鎮(zhèn)化 農業(yè)現(xiàn)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