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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售機票豈能只賠200元
如果航空公司未能對買到超售機票的旅客作出妥善安排和適當補償?shù)脑?那么顯然不能僅給予200元賠償,消費者有權以實際支付機票金額的三倍主張損失
據(jù)報道,1月21日上午9點,上海飛往北京的東方航空MU564因超額出售五十多張機票,致使四十多人滯留機場無法登機。值班經(jīng)理稱,昨晚臨時調配飛機,無法聯(lián)系到旅客,要求旅客簽署放棄追訴聲明,每人賠償200元。多數(shù)乘客拒絕簽署,要求事后維權追溯(1月21日澎湃新聞網(wǎng))。
對于機票超售,業(yè)內人士稱,為了避免航空公司座位浪費,航空公司會在部分容易出現(xiàn)座位虛耗的航班上,進行適當超售。這種做法對旅客和航空公司都有益,也是國際航空界的通行做法。由于經(jīng)常有旅客因為各種原因沒有登機,所以對于那些超售的航班,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旅客都能成行。但是,對因購買到超售機票而未成行的旅客,航空公司除應予免費改簽、給予升艙待遇外,還應就消費者的損失給予相應賠償。
旅客購買機票就等于與航空公司達成運輸合同關系,應享受到約定的服務內容。因航空公司超售而致使乘客行程改變,甚至造成長時間延誤的,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對消費者承擔三倍賠償責任?!肚趾οM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也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shù)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否則應認定為欺詐行為。
盡管說,對部分容易出現(xiàn)座位虛耗的航班進行適當超售屬于國際航空界通行做法,但航空公司顯然不能以行業(yè)慣例來對抗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以此作為推卸責任的擋箭牌。此事件中,航空公司稱航班因臨時調換機型造成旅客溢出,即便是這樣的原因,也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要知道,臨時調換機型并非乘客所能預見,更非其所能決定,而是航空公司內部行為,且該行為對消費者能否實現(xiàn)合同目的影響重大。假使調換機型是因他人不當干預或非法行為所致,航空公司在賠償乘客損失后可向行為人追償,否則,自然應該就自主經(jīng)營行為承擔法律風險。也即,此事件中,如果航空公司未能對買到超售機票的旅客作出妥善安排和適當補償?shù)脑?那么顯然不能僅給予200元賠償了事,消費者有權以實際支付機票金額的三倍主張損失。
既然適當超售機票是航空界通行做法,那么,航空公司能否在出售機票時就明示系超售機票,以此拒絕賠償?答案是否定的。消費者與商家達成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按時乘坐航班,航空公司明確機票可能無法使用顯然使合同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悖逆誠實信用原則和契約精神,為法律和交易規(guī)則所不允。即便其作出如此明示,也是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應屬無效。需要說明的是,超售機票與航班延誤不同,前者多屬航空公司自身行為,后者多源于天氣突變或飛行管制,系不可抗力。航空公司只要做到妥善安置或適當補償即可,無須按欺詐行為對待。
有必要強調的是,既然適當超售機票是航空業(yè)慣例,那么,是否也應形成這樣的行業(yè)慣例,即對因購買到超售機票而無法按時登機的旅客,航空公司應盡快為其免費安排其他航班并適當補償,超過一定期限的,除安排航班外,還應以票價為基準賠償旅客。如此,方能體現(xiàn)市場經(jīng)濟的公平原則,挽回航空公司一貫店大欺客的負面形象,有效補償旅客損失,撫慰旅客情緒,避免釀成沖突事件。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東航超售機票 只賠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