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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破網絡販槍案 大學輔導員兼職網絡販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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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氣槍兩支即觸犯刑法
我國《刑法》中關于槍支的罪名,主要是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根據法律規(guī)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立案標準上,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罪主要有以下情形:(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1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10發(fā)以上、氣槍鉛彈500發(fā)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100發(fā)以上的;(四)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的;(五)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shù)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立案標準主要有以下情形:(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1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20發(fā)以上、氣槍鉛彈1000發(fā)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200發(fā)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原標題:江蘇警方破獲特大網絡販槍案)
編輯:水靈
關鍵詞:江蘇破網絡販槍案 大學輔導員兼職網絡販槍 謀劃開發(fā)自主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