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聲·政情>推薦 推薦
授權發(fā)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guī)范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wěn)定連續(xù)、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五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登記:
?。ㄒ唬┘w土地所有權;
?。ǘ┓课莸冉ㄖ?、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ㄎ澹┙ㄔO用地使用權;
?。┱厥褂脵啵?/p>
?。ㄆ撸┖S蚴褂脵?;
(八)地役權;
?。ň牛┑盅簷?;
(十)法律規(guī)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qū)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tǒng)一辦理所屬各區(qū)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qū)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qū)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qū)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xié)商辦理;協(xié)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qū)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guī)定。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