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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牛奶摻鹽殺嬰案兇手被判20年 4次摻鹽最后下重手
震驚社會的鹽奶殺嬰案,臺北地院10月28日改依傷害致死罪,重判緗緗大伯母鄒雅婷(左)有期徒刑20年,但在押的鄒雅婷未出庭聆判。(臺灣《中國時報》資料照片)
中新網10月29日電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首例奶粉摻鹽“殺人”案,臺北法院未依檢方起訴的殺人罪判決,在于合議庭認定鄒雅婷和女嬰及生母都無深仇大恨,沒有殺害女嬰的動機。且鄒姓女子4次摻鹽,前3次緗緗因此送醫(yī),都能痊愈,因此鄒姓女子的目的并非為了殺害女嬰。
“刑法”殺人罪,可判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傷害致死罪,則可判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guī)定,須加重一半刑度。法界人士說,鄒雅婷判到“滿貫”的20年徒刑,可說和現(xiàn)行不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殺人罪刑度相當。
北院變更殺人罪起訴法條,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主要關鍵在合議庭歷經10個月的審理后,從犯罪動機、目的和采取手段,認定鄒姓女子沒有殺人犯意。
合議庭認為,鄒姓女子懷疑緗緗生母陳美蓁剪破她小孩衣物、丟棄女兒布偶,以及看見多次呵斥她子女,才對陳女懷有不滿、猜疑之心,并因這些事未能獲妥善處理而加深怨懟,其犯案動機,確因對陳不滿,為求報復和發(fā)泄。
另緗緗是嬰兒,不可能與鄒姓女子結怨,以現(xiàn)有證據(jù),難認定鄒姓女子與陳女母女間有深仇大恨,而要致緗緗于死地不可的動機。
氣憤加碼摻鹽致死
再從鄒姓女子4次摻鹽手段來看,前3次緗緗雖因此送醫(yī),但都能痊愈返家,顯見依緗緗的年紀、身體狀況,前3次在奶粉中加入的鹽量,不足以致死,目的并非殺死緗緗。
至于第4次摻鹽加倍,應是當時鄒姓女子看見陳姓女子責罵她的子女,一時氣憤才從前3次都加一手掌的量,增加到兩手掌鹽量,導致發(fā)生死亡結果;或認為前3次都就醫(yī)無礙而持續(xù)加鹽。
合議庭認為,若有殺人故意,大可在第1次就加入第4次所加鹽量或更多,或用其他舉動加害,但她沒有這樣做,所加兩種鹽,都是民眾日常生活所用,非刻意準備,難以其犯案手段,認定有殺人犯意。
(原標題:4次摻鹽最后下重手 臺牛奶摻鹽殺嬰案兇手被判20年)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牛奶摻鹽殺嬰案 鹽奶殺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