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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育室沒窗簾 女員工拒絕公司哺乳遭解雇
日前,東莞中院公布部分女職工勞動爭議典型案例。法官稱,東莞女職工群體龐大,女職工經(jīng)期、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時,用人單位應依法給予特殊保護。如懷孕7個月的女工,不能安排加班或夜班、女工孕檢請假應照發(fā)工資等。
因哺乳問題被解雇 女工索賠勝訴
呂小姐2004年入職東莞某公司,2012年6月育有一孩。小孩1周歲前,呂小姐每天回家哺乳1小時。后該公司設置哺育室”,要求呂小姐必須在哺育室哺育。但哺育室缺少窗簾、門鎖、桌椅等設施,呂小姐拒絕在此哺乳。雙方發(fā)生爭吵,最終公司在2013年年初將呂小姐解雇。呂小姐起訴公司索賠。
[法官釋法] 法官認為,呂小姐在孩子1周歲內,每天1小時的哺育時間是其法定權利,被告公司應當予以保障;公司設置哺育室是正確的,但應當提供方便、保護隱私。該公司的哺育室顯然未做到,因此判呂小姐勝訴。
請假保胎遭開除 狀告獲賠4萬多元
35歲的呂某是東莞某電腦公司女工,因懷疑出現(xiàn)先兆性流產(chǎn)癥狀,于2013年1月10日向公司申請停薪留職,為期2個月。期滿后呂某出于保胎目的,委托同事將停薪留職期延長4個月,但公司不予批準。隨后呂某提交醫(yī)院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公司依然不批準。2013年3月14日,公司以呂某曠工3個工作日為由將其開除。呂小姐將公司告上法庭。
[法官釋法] 法官認為,用人單位應依法保障婦女在孕期受特殊保護的權利。呂某向公司遞交了相關證明需要休息進行保胎治療。公司決策層不予批準缺乏理據(jù),后又將其開除,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判決公司賠償呂某47838元。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女子拒絕在公司哺乳遭解雇 哺育室 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