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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說法 | 搭順風車遭遇車禍,誰擔責?
2020年4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2020年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本期,我們分享全國政協社法委駐會副主任呂忠梅在群內的發(fā)言內容——搭順風車遭遇車禍,誰擔責?
民法典實施后,法院調解了這樣一個案件。江某開車免費搭載劉某等三名同事游玩。途中,江某駕駛的車偏離路線,造成翻車事故。除副駕駛一名同事幸免于難,江某、劉某和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當地交警部門認定:江某在駕駛過程中存在超速行為,承擔這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江某家人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各種費用共計110萬元。后經法官向雙方釋明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協商后江某家人支付了部分補償,調解結案。
這個案件在網上披露后,很多網友為江某抱不平,認為其助人為樂,卻因此背上巨額賠償非常冤。
現實生活中,下班搭同事的順風車回家,出門辦事鄰居開車捎一段路,這種“好意同乘”現象也比較普遍。這種行為不僅可以有效節(jié)約資源,實現資源利用最大化,一定程度上也能緩解交通擁堵,還能鼓勵友善的人際交往。但是,行車過程中萬一發(fā)生交通事故,就可能涉及賠償,十分容易引發(fā)糾紛。
今年2月,央視也報道過這樣一則消息,王某搭乘同村李某的車一起到懷柔城區(qū),返程途中發(fā)生意外。駕駛員李某受傷,王某不幸身亡。王某的家屬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00萬元。
好意帶同事旅游或者親朋好友順道帶一程,發(fā)生意外后,到底該不該賠償呢?民法典對“好意同乘”相關情況作了明確規(guī)定。
民法典第1217條規(guī)定:“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币簿褪钦f,“好意同乘”出事故造成搭乘人受損害,供乘人的責任性質為一般侵權責任;供乘人若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應減輕供乘人的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好意同乘”的相關規(guī)定,也是比較嚴格的。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好意同乘”中的同乘人搭乘的是非營運性機動車輛。這意味著,非機動車不屬于此范圍;同時,這是一種無償搭乘行為,同乘人的搭乘行為經好意駕駛人同意;未經同意而搭車者,不構成好意同乘。要減輕相關賠償責任,也應嚴格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
現實生活中,酒店、大型超市為促進經營提供的免費班車,還有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免費看房車,有營利目的,不屬于好意同乘的范圍。如果這類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損害,不能適用好意同乘條款。
回到本文開頭所提到的案件處理,可以幫助我們準確理解民法典關于“好意同乘”的規(guī)定:
1、 可以減輕江某責任
江某駕駛自家汽車,不以營利為目的搭載同事發(fā)生事故,江某與其同事之間構成好意同乘關系,而非客運合同關系;但是江某既然同意同事搭乘其所有車輛,就應當負有善良注意及謹慎駕駛義務。劉某在江某負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中受傷,實際上已產生侵權法律關系,江某應當賠償劉某的部分損失,不因劉某是無償搭乘而完全免責。
2、 江某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交警部門認定:江某在駕駛過程中存在超速行為,承擔這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的“江某負全部責任”是針對這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江某具有完全過錯,與此完全過錯相對的是其對事故負全部責任,這并非表示江某對其同事的損害也要負全部賠償責任。
本案中,江某沒有購買車上人員險,所以這些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也造成江某家屬賠償的壓力。我國的交強險并不包含車上人員,若過分強調保護搭乘人的利益,提供搭乘的駕駛人對搭乘者承擔過錯責任原則,對提供幫助的駕駛人科以重責,將會影響生活中駕駛人的決策,抑制好意同乘行為的發(fā)生,有違社會的善良風俗和公平原則。
應該提醒的是,“好意同乘”作為一種好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值得社會倡導。雖然民法典明確部分情況下應減輕供乘人的賠償責任,但對于供乘人而言,始終要將遵守交通規(guī)則放在首位;對于搭乘人來說,也要有足夠的安全意識,搭乘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盡可能做到謹慎注意。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責任 搭乘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