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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典互動?丨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理解不一樣,應如何解釋?
通過與他人簽訂肖像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將肖像許可給他人進行商業(yè)利用,是肖像權人積極利用人格權的一種方式。但是,有些人在簽訂肖像使用許可合同時,對一些內容約定不明,或者詞不達意,可能引發(fā)糾紛。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如何對合同進行解釋呢?委員們展開了熱烈討論。
甲委員 民法典第1021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于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肖像權人的解釋?!泵鞔_了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釋方法。這種方法在我國立法中并不多見,是一種特殊的解釋方法。 |
乙委員 是啊。根據民法典第142條和466條的規(guī)定,合同解釋的方法主要有文義解釋、整體解釋、目的解釋、習慣解釋和誠信解釋。這些解釋方法都立足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而不是強調對一方當事人進行有利解釋。為什么會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釋做出特殊規(guī)定呢。 |
丙委員 我理解這樣規(guī)定是充分考慮到了肖像許可使用合同本身的特點。肖像許可使用的本質是肖像權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允許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商業(yè)利用,比如做廣告、作為形象代言人等,從而實現(xiàn)肖像中的財產價值。隨著市場經濟和大眾消費的高度發(fā)展,包括肖像權在內的部分人格權的人格要素越來越具有經濟利用價值,尤其是名人的肖像,可能為其帶來可觀的經濟收益。但是,肖像權首先是一種具體人格權,其主要體現(xiàn)的是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涉及肖像權人的人格尊嚴、人格自由,具有至高無上的價值,不可放棄、不可剝奪。所以,在肖像權商業(yè)化利用過程中,不能脫離人格權的基本定位,不能完全適用合同法中的財產權交易規(guī)則。 |
丁委員 也就是說,肖像許可使用只不過是肖像權在市場經濟中積極利用權能的擴張,其核心利益仍然是人格利益,權利性質仍然是人格權。對這種合同的解釋,必須注重人格利益的保護,因此,需要從制度上設計出有利于肖像權人人格利益保護的規(guī)則。所以,民法典第1021條的規(guī)定,就是為了避免在合同解釋中出現(xiàn)對肖像權人人格利益的損害,側重于維護肖像權人的人格尊嚴、人格自由。 |
戊委員 有利于肖像權人,就是當合同中有關肖像使用的具體權能、效力范圍、使用范圍、利用方式、許可期限等條款約定有歧義時,對其解釋可能出現(xiàn)兩種甚至兩種以上的結果,雙方對此又無法達成一致時,應當采取更有利于保護肖像權人的解釋結果。 |
己委員 比如,甲和乙簽訂肖像許可使用合同時,沒有約定是否只能為乙獨占使用,甲又與丙簽訂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乙認為他們的合同是獨占使用,甲認為與乙的合同是非獨占使用。乙將甲告上法庭,在法庭上,甲乙雙方都對自己的理解講出了一定道理,在此情況下,法官應當將其解釋為非獨占許可,這樣就有利于保護肖像權人的利益。 |
庚委員 在實踐中,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歧義主要涉及如下方面:許可使用的具體內容,如制作、使用、公開、對外再行許可等;許可使用的效力范圍,如是否獨占許可、排他許可等;被許可人的范圍,如是否包括被許可人的關聯(lián)公司;肖像的使用范圍:如地域、空間、行業(yè)領域等;使用肖像的具體方式,如廣告使用中的平面廣告、戶外廣告、公共設施室內廣告、電視廣告、網絡廣告等;使用肖像宣傳的具體商品或者服務,如商品包裝使用、推廣活動使用;使用肖像宣傳的具體品牌,如是否包括系列產品、許可使用的期限等。 |
辛委員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有利于肖像權人的解釋方法是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一種特殊解釋方法,但并不意味著只要在該類合同中需要解釋合同條款時,首先選擇該種解釋方法或者只采用該種解釋方法。應該將合同的一般解釋方法與特殊解釋方法綜合適用,特殊解釋也不能以犧牲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賴利益保護,而是在尋求雙方利益平衡及交易安全的同時,對人格權予以適當強化保護。 |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解釋 肖像 合同 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