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贈品質量商家豈能當甩手掌柜
買手機贈保護套、買奶粉贈小彩碗、買皮鞋贈鞋拔子……現(xiàn)在不管是在實體超市還是電商平臺,買東西送贈品是許多商家廣泛應用的套路。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有一些商家無視商業(yè)道德,用一些屬于“三無”或假冒偽劣的小家電作為贈品,而且這些商家還言明:贈品是免費的,不在“三包”范圍之內。商家此舉意味著,贈品有了質量問題,甚至造成了后果,商家包括生產(chǎn)廠家不負任何責任(6月12日《法制日報》)。
隨著贈品越來越多地被商家作為營銷策略使用,贈品質量問題也越來越多地被消費者吐槽、投訴。在關于贈品質量問題的爭執(zhí)上,商家和消費者各執(zhí)一詞,最終的焦點無非就是商家對贈品質量要不要負責。不少商家以贈品系免費為由概不負責,當起了甩手掌柜。
可在贈品營銷策略攻擊下,不少消費者購買商品時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沖著贈品去的,基于贈品質量糾紛,消費者肯定很委屈:沒有贈品,也許不會選擇購買你的商品,既然你的贈品質量有問題,那我的消費權益必然遭受了損害,商家理所當然地要對此負責。在這一樸素的消費理念中,其實包含著法律上的契約精神:即在買賣合同或消費合同的締結過程中,消費者把贈品當作了買賣合同或消費合同締結的前提要件。而從商家的出發(fā)點看,提供贈品其實就是典型的附義務的贈與,只有達到了購買一定商品或服務的要求,商家才會將贈品給予消費者;不購買商品或服務,甚至購買的商品或服務沒有達到一定的要求,贈品也不會給消費者。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191條規(guī)定,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chǎn)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消費者與商家之間關于贈品質量的爭議,完全可以適用此條法律規(guī)定。盡管消費者沒有就贈品支付價款,但由于商家提供的贈品是屬于附義務的贈與,商家應當按照合同法第191條的規(guī)定對贈品質量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也就是說,商家提出的“贈品是免費的,不在‘三包’范圍之內”之類的說辭,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且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消費者可以大膽維權。
不過,在實際維權過程中,鮮有消費者因贈品質量問題訴至法院。這主要是因為贈品價值一般不大,而訴訟需要投入的精力較多,消費者抱著忍氣吞聲的心態(tài)沒有和商家較真,可正是這樣的局面導致商家對贈品質量更加熟視無睹。
對此現(xiàn)象,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從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方面對商家贈品質量加大監(jiān)管力度。既然從民事責任上商家應當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那么從行政監(jiān)管和刑事打擊的層面而言,同樣應當以此標準對商家進行監(jiān)管,根據(jù)產(chǎn)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以及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加大監(jiān)管和處罰力度,通過行政處罰和刑事懲罰手段,規(guī)范商家贈品促銷行為。同時,商家如果在提供的贈品質量上做虛假文章,也是經(jīng)營失信行為,有必要將其納入失信懲戒范疇,讓其承擔相應的失信代價。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贈品 商家 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