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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明天實施 遏制“豪華采購”
原標題:政府采購法明天實施 遏制“豪華采購”
明確采購需求內容,全流程公開,單一供應商中標須媒體公示;增34種違法情形
政府采購被稱為“陽光下的交易”。然而近幾年,因為頻頻爆出的“天價采購”“黑心采購”等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其問題的背后,與政府采購法實施12年而與之配套的實施條例缺失有關。
27日,國務院正式公布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條例將于今年3月1日實施。各界期望,以條例為契機,從制度上推進政府采購的規(guī)范化、法治化進程,堵住尋租腐敗的黑洞,讓政府采購真正回歸陽光、公平、公正。 據(jù)新華社電
內容
新增采購需求管理 杜絕“天價采購”
采購的U盤變身iTouch4、斥資千萬元購買10萬套“次品”課桌椅、十多家企業(yè)競爭報價最高者竟中標……
“這些問題很大程度上與過去對政府采購需求管理不足相關。”中央財經(jīng)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說,由于一直以來缺乏從法律層面明確采購需求管理問題,沒有具體的采購需求說明、論證等要求,也沒有相關責任規(guī)定,導致一些政府采購買了不該買的東西,一些本來不需要或過于奢侈的東西大量采購。
新出臺的實施條例一大突破,就是明確了采購需求的內容,如規(guī)定采購人應當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明確采購需求成為政府采購的重要目標和依據(jù),并規(guī)定采購標準應當依據(jù)經(jīng)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確定等。
流程
防止“暗箱操作” 全流程“陽光化”
針對“暗箱操作”,條例規(guī)定,項目信息必須公開;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指定媒體上發(fā)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應當在采購文件中公開;中標的單一供應商名稱必須在指定媒體上公示。此外,采購文件、中標、成交結果、采購合同也必須公開。投訴處理結果也必須公開。
“政府采購合同公開體現(xiàn)里程碑式的進步。”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說,雖然政府采購法要求公布政府采購結果,但并未要求公開政府采購合同,公眾、未中標或者成交的供應商無法了解政府采購合同的全部內容,此次條例要求公開采購合同,將大大提高政府采購信息透明度,強化公眾對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
但專家表示,增加政府采購透明度要貫徹到實際操作過程中,必須有嚴格的監(jiān)督,對不按規(guī)定公開的單位、機構和具體責任人,要依法進行處罰。同時依靠現(xiàn)代網(wǎng)絡信息技術,通過建立統(tǒng)一的采購網(wǎng)絡平臺,讓社會各方面廣泛參與和監(jiān)督。
評審
規(guī)范專家行為 失信者將受懲
政府采購工作專業(yè)性強,聘請懂行的社會人士擔任評審專家,是政府采購通常采用的方式。但由于專家評審的權利、義務、責任等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現(xiàn)實中出現(xiàn)諸多專家不“專”、專家難“責”、專家操縱等實際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采購的質量和效率。
此次為保證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條例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入庫、抽取、評審、處罰、退出等環(huán)節(jié)作了全面規(guī)定,旨在確保專家“隨機”產生,防止評審專家終身固定。
同時,強化對評審專家的失信懲戒,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納入統(tǒng)一的信用信息平臺;針對評審專家不同違法行為的性質,區(qū)別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使其從業(yè)受限、經(jīng)濟上付出代價。
追責
增34種違法情形 嚴格追究責任
供應商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將被追究法律責任;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和實施條例,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針對近幾年政府采購經(jīng)常出現(xiàn)違法采購結果無人負責、責任無法追究等問題,條例進一步細化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主體的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使責任追究有法可依。
此次實施條例增列的違法情形有34種之多,例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供應商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以及供應商之間惡意串通的具體情形等,針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的違法情形,明確規(guī)定給予限期改正、警告、罰款,同時還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3月1日實施 堵住尋租腐敗的黑洞